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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产税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的区别:深圳企业自有和出租房产怎么算

别只盯房产税从价,改按出租算更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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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不少老板名下既有自己办公用的厂房、写字楼,又把空置的那层租了出去,年底一算房产税就懵:为什么同一栋楼,一边按 1.2%、一边按 12%?这两种算法不是税率不同这么简单,计税依据、申报时点、踩坑点全不一样。

先把最实用的结论拍在前面:房子自己用,走”从价计征”,按房产余值、年税率 1.2%;房子租出去收租金,走”从租计征”,按租金收入、年税率 12%(个人出租住房是 4%)。 一套房产里自用和出租混着的,要分段算,不能图省事统一按一种交。

下面把两种计征拆开讲,顺带把深圳最容易踩错的几种特殊情况说清楚。

一、先分清楚:你这房子现在”在干啥”

计征方式不看房产证上写的是什么,看房子实际用途:

  • 自用经营:公司自己办公、自己生产、自己仓储,没产生租金 —— 从价计征(1.2%)。
  • 出租收租:把房子租给别的单位或个人,有租金收入 —— 从租计征(12%,个人出租住房 4%)。
  • 一部分自用、一部分出租:各自按对应方式算,不能混。

判断错了代价不小。实务里最常见的翻车是:房子早就租出去了,账上还一直按从价 1.2% 在交,等税务系统比对租金发票和房产税申报数据对不上,被要求补税加滞纳金。这一部分后面专门讲。

二、从价计征怎么算:深圳按”原值×70%”,税率 1.2%

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不是你买房花了多少钱,也不是市场价,而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一定比例后的”余值”

在深圳,减除比例按《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》(深府〔1987〕164号)执行: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。也就是原值先打七折,再乘 1.2%。

公式:

年应纳房产税 = 房产原值 × 70% × 1.2%

举个数。一家深圳贸易公司在南山有一处自用办公楼,账面房产原值 2000 万元,没有出租:

  • 计税余值 = 2000 万 × 70% = 1400 万
  • 年房产税 = 1400 万 × 1.2% = 16.8 万元

这里”房产原值”不是你直觉里的购房合同价。按财税〔2010〕121号,无论会计上怎么核算,房产原值都要包含地价——也就是取得土地使用权付的出让金、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,都要并进原值。容积率低于 0.5 的,还要按房产建筑面积的 2 倍计算土地面积并计入原值。这条经常被忽略,尤其厂区地块大、楼面小的企业,原值会比账面”固定资产”科目里的数高出一截。

三、从租计征怎么算:按租金,企业 12%、个人住房 4%

房子租出去,计税依据换成租金收入,跟原值、余值都没关系了。

  • 企业(含企事业单位、其他组织)出租房产:年税率 12%
  • 个人出租住房:按财税〔2008〕24号,不区分用途,减按 4%
  • 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等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:按 2021 年第 24 号公告,也减按 4%

公式:

年应纳房产税 = 年租金收入 × 12%(或 4%)

注意租金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(财税〔2016〕43号)。一家深圳公司将自有厂房的一层租给另一家企业,年租金 100 万(含税,假设增值税已分离):

  • 从租计征 = 100 万 × 12% = 12 万元

如果同一层楼是自用的,按前面 2000 万原值那套算法,对应部分要从价交。两种方式的差额,就是企业决定”自用还是出租更划算”时要算的账——但这个账不能用来避税,用途是实打实的,税务局盯的是实际租赁关系。

四、一张表看懂两种计征方式的全部差别

对比项 从价计征 从租计征
适用情形 房产自用(办公、生产、仓储) 房产出租取得租金收入
计税依据 房产原值 ×(1−减除比例)后的余值 房产租金收入(不含增值税)
深圳减除比例 原值 × 70%(深府〔1987〕164号) 不适用
税率 1.2%/年 12%/年;个人出租住房 4%
缴纳起点 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 出租取得租金收入的属期
与原值关系 直接挂钩,原值含地价 与原值无关,只看租金
常见错误 出租了还一直按从价交,少缴被补 自用却按租金申报,无租金可报导致漏报

记一句:自用看原值,出租看租金;自用 1.2%,出租 12%(住房 4%)。

五、最容易踩错的六种特殊情况

实务里真正出事的,往往不是纯自用或纯出租,而是这些夹在中间的:

  1. 同一栋楼部分自用、部分出租:各自分段算。自用部分从价,出租部分从租,不能合并按一种。
  2. 免租期:租赁合同里有免收租金期限的,免租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(财税〔2010〕121号)。意思是免租不等于免税,空着的这段时间照样从价交。
  3. 无租使用别人房产: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(财税〔2009〕128号)。无租 ≠ 不交,是使用方替产权方交从价那笔。
  4. 融资租赁:由承租人自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,依照房产余值缴纳(财税〔2009〕128号)。
  5. 投资联营:共担风险的,按房产余值;收取固定收入的,按租金收入(财税〔2009〕128号)。别一看”投资”就全按余值。
  6. 地下建筑:工业用途按房屋原价的 50% 作为应税原值,商业用途按 70%(财税〔2005〕181号)。地下车库、地下仓库别漏算。

这几条的共同点是:税务局认的是实际用途和合同约定,不认你账上怎么记。合同怎么写、房子实际怎么用,决定了从价还是从租。

六、深圳实操:新建房屋免税 3 年,以及选错被稽查的代价

深圳有一条对企业友好的规定,很多老板不知道:按《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》第九条,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(不含违章建筑),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,免纳房产税三年。”购置的新建房屋”指在一级市场(比如向开发商)购买的新房。这三年里无论自用还是空置都不用交,但出租给别人收租金的部分通常不在免税范围内——具体以当时申报口径为准,别想当然全免。

申报路径上,房产税在深圳市电子税务局【我要办税】→【税费申报及缴纳】→【房产税】里申报,按年征收、分期缴纳,具体期限由市税务局定。

选错计征方式的实际后果,不是”少交点”这么轻:

  • 出租了却一直按从价 1.2% 交,比应缴的从租 12% 少交了近九成,税务系统通过租金发票、租赁合同备案比对发现后,要补缴税款并按日加收滞纳金,情节严重的还会影响纳税信用。
  • 反过来,明明自用却去按租金申报,没有真实租金收入,属于申报数据不实,同样会被风险指标预警。

所以”自用还是出租”这件事,在签租赁合同、办理租赁备案那一刻就定下了房产税的算法,事后想调都调不回去。

拿不准的:把房产用途、是否有租赁合同、租金金额发过来,我们按这套规则帮你算清该从价还是从租,并对接申报——这是 深圳代理记账 的常规服务。

七、给你的操作清单

  1. 把名下每处房产的用途过一遍:自用标从价,出租标从租。
  2. 出租的,确认租金是否含增值税,按不含税租金 ×12%(或住房 4%)算。
  3. 有免租期、无租使用、融资租赁、投资联营、地下建筑的,按上面第六条对应规则分别处理。
  4. 新建或购置新建房屋的,记得享受三年免税,但出租部分另算。
  5. 租赁合同和房产税申报数据保持一致,别让系统比对出异常。

公司注册阶段就规划好房产用途,比事后被稽查补税便宜得多。需要把房产税和整体财税托管一起理顺的,可以从 深圳公司注册 起就把房产、账务、申报一并交给我们,避免两边口径对不上。

本文政策依据

  •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》(国发〔1986〕90号)第三条、第四条
  • 《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》(深府〔1987〕164号)第五条、第九条
  • 《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》(粤府〔1986〕168号,2021 修订)第四条
  • 财税〔2008〕24号(个人出租住房减按 4%)
  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 年第 24 号(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 4%)
  • 财税〔2010〕121号(房产原值含地价、免租期从价)
  • 财税〔2009〕128号(无租使用、融资租赁、投资联营)
  • 财税〔2005〕181号(地下建筑计税原值)
  • 财税〔2016〕43号(计征租金不含增值税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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